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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有关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加入协会的所有单位会员。
第三条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结合浙江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和协会开展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各会员单位在协会中权利、职责和义务相衔接的原则,核收会员单位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为:
1.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500元;
2.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万;
3. 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5万元;
4. 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15万元;
5. 非生产经营性和投资型企业的理事及以上单位的会费经审核同意可按下浮一档标准收取。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单位发出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各单位在6月1日前按协会开设的银行帐户缴付。
第六条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收取,并出具合法的收据。
第七条 会费收入须用于协会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能,以及有利于电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不得用于与协会职能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须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条 协会财务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发现有不合理的开支,必须进行调整和纠正,对违纪的,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协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协会的年度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每届的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