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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浙江省境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省级行业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AL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ZEPA。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立足行业、服务会员、联系政府、沟通社会”的立会宗旨,发挥“行业之家、纽带桥梁、服务平台”的作用,根据本会章程及行业规约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积极建言献策,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为全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部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必要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8号;邮编:3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瞄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承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为核心,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二)参与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约、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推动电力行业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能源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实施,监督会员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三)参与研究我省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电力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建议意见;

(四)参与研究我省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对电力行业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提出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五)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修改电力市场规则与监管措施,促进电力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的有序竞争;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我省电力行业的指标统计与分析工作,汇集并发布电力行业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八)推动电力行业节能及社会节约用电、有序用电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

(九)受委托承办行业许可证核审咨询等有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相关产品的认定;

(十一)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电力行业可靠性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行业相关培训工作,受委托承办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组织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三)受委托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贯标和质量评优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科技成果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承办电力行业的展览会或展销会;

(十五)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报告、浙江电力史志等;

(十六)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研究,评选优秀管理成果,交流推广电力企业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经验,促进电力的改革和发展;

(十七)为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和咨询,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十八)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电力行业其他管理工作,接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浙江省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守法经营,并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

(四)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告理事会议审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信息、报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行业规约;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办事机构报告理事会审定并予以通告。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办事机构报告理事会后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作为会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通过的主席团或本届理事会主持会议。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收取及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聘请;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的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审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行业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理事长的委托和分工,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办事机构相关会议:

1.秘书长办公会议

2.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3.办事机构全体会议

4.副理事长单位联络员、省市电力行协及专委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为政府、研究机构或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收入;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的监督,并向理事会提交本会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出修改建议报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审计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开展、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21年7月9日经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