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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信用之“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6-10-23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

10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对信用评价的指标、程序、结果应用、系统保障和监督管理逐项作出安排,是电力行业落实国家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专门制度,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下简称“4号文”)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这一部署的落地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这意味着电力市场信用建设结束了各省各自摸索的进程,进入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一、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制度意义重大

从国家大局看,这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把信用制度放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位置。202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发布,确立“公共信用评价+市场化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框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动力,电力市场又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先行领域,行业评价规则怎么定,直接关系到8号文的框架能否落到实处。《指引》正是电力行业承接这一部署的第一份制度文本,其探索也为其他行业提供了参照。

从行业发展看,这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内在需要。近年来,电力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类型日益多元,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与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同台竞争,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频次明显提高。与此同时,信息不对称、履约违约、失信套利等问题愈发突出。个别主体虚假承诺、拖欠结算、违规套利,受损的不只是交易对手,全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被推高,市场公信力也随之被侵蚀。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交易双方缺少可信的履约记录,单靠事后处罚难以解决。《指引》把信用手段用在事前识别和事中约束上,让守信者有激励、失信者有处罚,为市场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信任支撑。

从治理演进看,这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市场治理体系的关键举措。2022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已提出“健全电力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4号文进一步部署“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并把信用建设纳入治理完善的市场体系框架。多地电力交易中心此前已先行先试,在售电公司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拓展至发电企业,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各地评价标准不一、结果互认不足、应用场景有限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省评价结果难以横向比较。《指引》把顶层设计转化为可操作的全国统一安排,监管重心也从以事前审批为主转向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分级分类把监管力量投向真正需要关注的主体,降低监管成本,为电力市场走向长效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构建规则统一、程序贯通、应用闭环的信用评价体系

《指引》共七章二十四条,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协同联动”的原则,围绕“评什么、怎么评、如何用、靠什么支撑”搭建制度框架,评价规则、评价程序、结果应用、系统支撑四个环节首尾相接,形成闭环。

(一)评价规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从分散探索到全国统一

评价对象覆盖全部经营主体。《指引》适用于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传统发用两侧主体与新型经营主体适用同一套指标,规模大小、进入市场先后都不构成差别对待的理由。

评价指标多维度融合。评价指标依据经营主体的公共信用状况和市场交易行为设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前者看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守法守信的基本情况,后者看其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履约践诺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主体的多维行为表现,从根本上防止了公共信用与行业信用评价各评各的、结果相互脱节的问题。

评价等级全国通用。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与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体系保持一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以此守住公共信用的底线约束。评价规则统一、结果全国通用,与4号文“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的安排相互衔接,经营主体异地注册、跨省交易时可基于同一套标准高效运作。

职责分工多元协同。国家能源局负责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周期等规则;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指导辖区内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电力交易机构承担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按要求发布评价结果、推动结果应用;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依据评价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创新信用应用。政府定规则、机构做评价、行业来参与,明确各方职责边界。

(二)评价程序“一条链路全贯通”:从人工操作到自动规范

信息归集突出“高效自动”。参评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财务信息和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三类。公共信用信息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系统接口,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能源)自动归集;财务信息取自年度审计报告,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首注地电力交易平台填报;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涵盖省内与跨省跨区跨境交易,依托电力交易平台归集。用接口替代人工报送,效率之外,更重要的是数据来源可追溯,减少了人为干预的空间。

评价核算突出“两级联动”。按照“谁结算、谁评价”原则,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核算经营主体在本省的指标得分,推送经营主体核对后报送北京或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两大中心汇集各参评省份的得分及信用信息,按统一权重系数核算综合得分,形成评价结果并反馈。这一安排与跨省跨区交易和省内交易相衔接的市场组织架构是匹配的,评价范围覆盖了主体参与交易的全部环节。

结果形成突出“程序正义”。评价结果以市场公开信息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受评主体和其他市场成员有异议的可以申诉,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1个月内完成;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解决。公示、申诉、复核逐层设置,既给受评主体留出说明的机会,也让评价结果本身多了一道校验。

评价周期突出“动静结合”。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国家公共信用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频次更高,这与电力交易高频、结算周期短的特点相适应。同时实行动态调整,电力交易机构获取新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体调整为D级并公示;评价信息自结果发布之日起3年内可查询。定期评价与即时调整并行,既保持了评价的连续性,也不至于让突发失信行为在下一个评价周期之前失去约束。

(三)评价应用“激励约束两手硬”:从信息公示到闭环管理

对守信者,让信用变成“真金白银”。《指引》给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不止于荣誉称号,而是可以折算成成本的实惠。一是资金占用更少,经营主体参与交易需按交易规模提交履约保障凭证,A级主体可按规定适当降低额度、扩展形式,直接减少资金沉淀,对资金成本敏感的售电主体尤其如此;二是办事成本更低,在注册信息变更、容缺受理、核验方式和频次等方面享受便利;三是市场机会更多,在保底售电公司选择、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

对失信者,让约束长出“牙齿”。从河南、山东售电公司欠费3717万元面临履约担保被执行,到广东2家售电公司伪造履约保函被强制退市,失信行为直接冲击市场结算安全和交易秩序,也暴露出以往约束手段偏软、威慑不足的问题。对C、D级经营主体,《指引》采取的是市场化的约束方式,而非简单罚款。一是抬高交易成本,按规定适当提高履约保障凭证额度,增量部分不得以履约保险形式提交,失信主体只能以成本更高、授信占用更重的方式补足担保;二是限制治理参与,存在严重失信信息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原则上不得选为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三是放大声誉约束,向市场成员及相关主体提示交易风险,由交易对手自主决定是否与其合作。三条措施叠加,失信的成本将明显高于失信所得。

在监管端,以信用牵引分级分类监管。《指引》把评价结果与监管方式直接挂钩:对A、B级主体包容审慎监管,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C、D级主体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市场直至强制退出。118号文“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在电力市场由此有了具体抓手。监管资源有限,按信用状况分配,对守信者的“监管减法”也就换来了市场活力的“加法”。

同时,惩戒与包容并重。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引导主体重信守信才是。《指引》衔接国家信用修复制度,符合修复条件的可在“信用中国”申请修复,电力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并据此重新评价,给一时失信者留出纠错通道,免得“一次失信、终身受限”。激励、约束、监管、修复前后衔接,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严重失信者出局、知错能改者重来,评价结果才算真正用了起来。

(四)系统支撑“一张网络促联通”:从信息孤岛到互联互通

数据标准突出“统一”,为全国通用扫清障碍。标准统一是结果互认的技术前提。只有数据口径和接口规范全国一致,分散归集的信息才能拼出完整准确的主体画像,4号文“统一市场基础规则和技术标准、推动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的部署也才有落地条件。当前,各地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程度不一、数据口径各异,导致同一主体在不同省份的信用信息难以有效共享,评价结果难以互认。《指引》要求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开展建设,才能相互保持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同步共享。

开放联通突出“融合”,嵌入国家信用大局。《指引》明确信用信息系统与“信用中国”“信用能源”互联互通,形成双向通道:公共信用信息自动流入,为评价提供权威数据底座;电力市场评价结果向外回流,为跨部门联合奖惩以及融资授信、商业合作等市场化应用预留接口。电力信用由此纳入社会信用的整体格局,评价结果可用的场景也随之扩展。

监督管理突出“严格”,给评价权戴上“紧箍咒”。信用信息涉及企业核心商业信息,信用评价本身也是一种权力,缺少约束同样可能出问题。《指引》一方面明确信息安全保密要求,严禁泄露、篡改或违规使用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对未按规定开展评价、提供虚假参评信息、擅自篡改评价结果等行为追责并纳入信用记录,还专门将违规收取费用列入追责情形,以保住信用评价的公益属性。用信用手段约束信用工作,评价者和监督者同样接受约束,制度公信力才立得住。

三、以信用之“治”护航电力市场行稳致远

《指引》的出台,把信用这一“软约束”变成了电力市场治理的“硬支撑”,其影响会随制度落地逐步显现。

信用将成为经营主体市场通行的“硬通货”。统一评价之后,每个经营主体都有一份全国通用、动态更新的信用记录,守信的可享降额度、减频次、优先推荐等便利,失信的则面临成本上升、机会受限。诚信兴业、失信受制的导向一旦确立,经营主体就会把合规履约当成自身的经营需要,市场秩序的好转也就有了内生动力。

信用将成为市场运行降本增效的“润滑剂”。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打破了市场成员之间的信息壁垒,交易前的尽调成本、交易中的担保成本、交易后的维权成本都会随之下降。以信用为基础的履约保障差异化安排,有助于精准防控结算风险和履约风险,市场运行的安全性与效率同步提升,各方参与电力市场的信心和意愿也将增强。

信用将成为市场治理方式转型的“催化剂”。信用评价为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尺,监管资源得以向高风险主体集中,监管更精准,也更经济。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多元力量参与评价和应用,“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主体多元参与”的共治格局将逐步成型。

制度落地仍需各方共同发力。制度建设非一日之功。评价指标的具体构成与权重、信用信息目录、应用措施清单等还有待细化公布;地方既有信用评价实践与全国统一规则如何衔接,评价结果能否拓展到融资授信、商业合作等更广场景,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明确。《指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经营主体和行业机构不妨结合实际提出建议,让制度设计更贴合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市无信不盛。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的起步之年。《指引》的制定,标志着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随着评价制度落地,诚信会成为电力市场最基本的底色,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也将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同步推进,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建设能源强国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