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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发布者:中电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8-30
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力争到 2021年底全国 30 万 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 50%以上。
《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小煤矿较多地区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形成稳定的落后产能退出政策预期,引导市场主体提前制定退出计划,根据退出时间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要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根据先进产能释放、运煤通道建设、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类处置工作进度,防止区域煤炭供应大起大落。
《方案》明确,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此外,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 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
《方案》强调,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 30 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