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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章程》赋予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受理事长委托分管协会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可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提名副秘书长及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委托和分工承担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主持协会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或相关副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办事机构相关会议:
1. 秘书长办公会议
2. 办事机构全体会议(部门例会)
3. 副理事长单位联络员、地市协会秘书长及专委会学术秘书联席会议
4.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委托和分工承担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是协会常设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根据《章程》设立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大会可以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会议由主席团或本届理事会主持。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增补或调整协会理事单位;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收取及管理制度;
(五)决定协会名誉理事长的聘请;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审议和批准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决议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协会常设机构组织实施和督查,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电函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召开方式和日期由理事长工作会议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的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调整理事名单;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副秘书长、常设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安排和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节 理事长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是协会领导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的内容:
(一)确定召开理事会的议程、方式及时间;
(二)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安排;
(四)审议增补或调整理事;
(五)审议吸收或退出会员建议名单;
(六)审议其他需要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安排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节 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秘书处为处理日常事务、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而定期或临时召开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秘书长决定并召集。紧急情况下,2/3以上秘书处成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传达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讨论研究向有关部门、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提出的报告、请示、议案;
(三)讨论研究各职能部门和各专委会提交的需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工作计划、会议计划、活动组织、费用开销、调研实施、重大项目决策、会员服务等;
(四)讨论研究秘书长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全体会议(部门例会)
第二十七条 部门例会是协会秘书处部署工作任务、各部门相互交流工作、探讨问题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部门例会一般每双周召开一次,参加对象为办事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九条 部门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汇报上阶段工作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二)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研讨;
(三)协商有关需协作互动的工作及事宜;
(四)其他议题。
第六节 专委会(专业)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专委会(专业)工作会议是协会开展各种专业性业务活动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专业)工作会议由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内容:
(一)组织专题调研,反映企业的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召开现场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
(三)组织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报告会和现场参观;
(四)举办展览;
(五)编辑发行本专业的信息刊物、杂志,组织相关的资料汇编;
(六)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节 副理事长单位联络员、省市电力协会秘书长及专委会学术秘书联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省市电力行业协会和专委会进行工作交流,协作互动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副理事长单位联络员、地市电力行业协会秘书长、专委会学术秘书、办事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可分别召开省、市电力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专委会学术秘书联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的内容:
(一)秘书处通报上阶段工作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二)各副理事长单位、市协会及专委会工作讨论、交流工作经验,提出下阶段重点工作建议;
(三)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研讨;
(四)协商有关需协作互动的工作及事宜;
(五)其他议题。
第八节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协会各会员单位进行工作交流、协作互动的会议。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的内容:
(一)秘书处通报上阶段工作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二)各会员单位工作讨论、交流工作经验,提出下阶段重点工作建议;
(三)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研讨;
(四)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五)协商有关需协作互动的工作及事宜;
(六)其他议题。
第九节 会议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各类会议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及所需经费等),由秘书处审核汇总后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各类会议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四十二条 各类会议应严格执行会前审批手续,提前确定会议类别、参会代表、参会人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信息,按要求填写会议申请审批表,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会务。
第四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四十三条 协会起草各类文件,以及秘书处提请协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政府、地方、行业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公文,应当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五条 以协会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分管领导签发。以秘书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按照年度发文计划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四十六条 协会收到外部公文后,由会员部统一拟定处理意见,提请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分管领导阅,提交秘书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阅示,交由专业部门、专业委员会办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立足行业、服务会员、联系政府、沟通社会”立会宗旨,发挥“行业之家、纽带桥梁、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协会相关负责人不得出席剪彩、奠基、庆典、挂牌、揭幕等仪式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论坛等活动,不出席地方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协会不得组织各类评比、达标、命名、认证等活动,严格杜绝各类授牌、挂牌活动。协会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由地方、社会和企业组织的授牌、挂牌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不得向对方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报销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 自律管理和廉政建设
第五十条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协会章程及行业规约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引导行业自我约束,依法经营,自觉践行行业自律公约。
第五十一条 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禁止各种贿赂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督促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严格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协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干净干事,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正式发布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