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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由理事会统一领导,日常具体事务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协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几种主要帐册。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协会的财务年度报告按财政部决算通知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第七条 协会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严禁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审核、登记总账及明细帐、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条 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负责现金、银行等票据的保管,并对零星开支所需资金及现金、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用途。现金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差旅费、零星支出等。

第十二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0元。库存现金需在保险箱保存,钥匙由出纳保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出纳人员应按月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经会计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顶库、不准编制虚假用途套取现金,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四条 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 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准确。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会费收据、各种税票等。

第十八条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保管。每季末会计人员对会费收据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由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协会年度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量入而出安排,严格控制支出”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会员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平衡后,提请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按预算指标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收入的来源:

(一)捐赠收入;

(二)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

(四)商品销售收入;

(五)政府补助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开具收据凭证。

第二十五条  收到会费收入的现金及支票应及时将现金及支票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在当日即完成银行入帐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协会日常财务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在协会安排的经费预算范围内,制定活动经费使用计划,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管理制度、监督办法。

第三十条 协会的日常财务支出规定:

(一)各种办公用品的采购,由使用人提出需求和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领用时签字登记。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报销参照理事长单位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三)协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活动须按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四)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按本制度执行,不另行单设账务,在协会预算内统一列支。

(五)专项业务经费实行按项目、按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不跨年度使用,不得用于本单位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更不得对个人进行分配。若确需跨年度使用,应由主办部门提出分年度费用计划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六)协会的印刷费、办公费、接待费、办公设备及固定资产采购等按预算控制,统一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帐款、存款、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流动资产,财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其报废和转让,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做出相应地处理;资产管理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