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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和《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规范和指导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由相关会员单位组成。专委会由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三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命名应规范统一,例如“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

(二)业务范围应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且与协会已设立的专委会业务范围不能完全重复;

(三)能独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设立程序

(一)专委会的设立由协会根据电力行业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提出,也可由有关单位向协会发起申请,提交《设立专委会申请报告》,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

(二)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应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三)经审议同意设立的专委会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并在半年内完成专委会的筹建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专委会变更和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研究通过,予以变更和注销;

(一)由于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变迁使专委会的设立不再合理,需要撤销或与其他专委会合并的;

(二)专委会要求解散的;

(三)无故两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不能履行本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 

第三章 职责与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

(一)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智库建设,提升建言献策能力;

(二)研究本专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三)组织重大问题调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就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本专业有关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审议;

(五)组织本专业领域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学习、考察和培训;

(六)参与开展本专业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为电力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员工队伍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

(八)完成协会交办、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专委会由1个主任委员单位,若干个副主任委员单位和若干个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应是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影响力、具备专业代表性并热心协会工作的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数量应为偶数。

为方便开展专业工作,专委会可邀请若干非协会会员单位担任外部委员单位。

专委会采用挂靠协会会员单位制度,挂靠单位一般由主任委员单位担任,对专委会给予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

第九条 主任委员单位设置主任1名,学术秘书1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设置副主任1名,委员单位与外部委员单位设置委员或外部委员1名。

专委会成员应委派本单位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员参与专委会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条 专委会成员的产生

(一)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

(二)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外部委员一般由主任委员推荐;

(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确定。

第十一条 专委会成员任期内调整

    在任期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一)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外部委员单位因工作原因提出不再担任;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换届

(一)专委会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并随协会理事会一起按时换届;

(二)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

(三)专委会主任委员原则上最多可同时在2个专委会担任主任委员。     

第四章 专委会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或举办一次活动。遇情况特殊时,专委会工作会议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对相关议题和事项的决议或决定需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外部委员可列席参会讨论,不参与投票。

专委会工作会议或活动的任务:

(一)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确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对电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四)交流专委会活动重要成果,评选专委会活动优秀论文等。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年初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专委会召开工作会议或组织相关活动应及时做好总结、成果提炼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并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相关资料。专委会召开工作会议或组织相关活动可向协会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专委会如需调整或增加计划外的重大活动需向协会报备。专委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需提出活动方案,经协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委会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不得独立或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展览会、推介会等。不得宣传促销企业产品,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参加活动、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十七条 专委会活动的组织、策划、会场安排等服务性工作一般由挂靠单位负责。专委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活动,应注明“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主办(承办、协办)”。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协会所属各专委会应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并接受协会组织实施的考核与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考核与评估的日常工作。专委会(成立满一年的)均须参加每年的考核活动。

第十九条 专委会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果在两年一度的先进专委会评选中予以体现。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专委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未能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由协会秘书处发起专委会注销流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以协会或专委会名义与外单位签署任何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经协会补助后的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委员单位或其他企业赞助。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与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