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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联络员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联络员队伍,促进协会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工作是协会工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会与会员单位沟通的桥梁和渠道之一,是会员单位了解、监督协会具体工作的联系人,是协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的重要成员。

第三条 坚持组织推荐原则,联络员从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章  任职与变更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及情况,了解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政策、标准,熟悉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二)了解掌握本单位的综合情况,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热心联络员工作,能发挥协会与会员单位的联络、沟通作用,参与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四)联络员一般由会员单位的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同志担任。

第五条 任职程序

(一)推荐。联络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并填写“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联络员登记表”,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协会。

(二)审核。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对会员单位上报的联络员进行审核确认备案,并将意见反馈会员单位。

第六条 变更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时,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会员管理部门。经协会确认后,正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负责会员单位与协会之间日常工作联系,有权优先向协会了解相关信息;

(二)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代表本单位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或者相关请求、帮助等;

(三)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调研、会议及其它相关活动;

(四)完成协会布置或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义务

(一)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通讯方式等的变更情况;

(二)及时向协会提供本单位重大事件、重要活动、成功经验、所取得的荣誉等信息,包括文字和图片资料;

(三)及时将协会的有关工作和信息传递给本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并做好有关工作的催办和情况的反馈;

(四)及时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

(五)配合支持协会开展走访调研等。 

 第四章  工作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实行分层(区)联系。

第十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联络员工作情况,交流联络员工作经验,表彰优秀联络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视情况组织联络员座谈会、考察培训、调研交流等,加强与联络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联络员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在网站上更新发布信息,联络员及时提供信息,并被协会采纳发布的,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联络员向协会各部室了解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各部室应予以支持和提供。 

第五章  考核和激励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根据联络员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选优秀联络员,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优秀联络员条件:认真完成工作报告、及时提供信息,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优秀联络员的产生程序: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优秀联络员候选人名单,报秘书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