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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管理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省电力行业管理创新,持续提升电力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是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把新的管理要素(方法、手段、模式等)或要素组合引入企业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创新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协会企管部是管理创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推动、指导和促进各会员单位开展管理创新工作开展。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创新工作的组织、开展与管理。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业务部门参与管理创新工作业务指导、成果评审及交流、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成果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的管理创新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应具有创新性

1.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2.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

3.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二)成果应具有实践性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符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

2.有可操作性、可持续性,并有一年以上的实践结果;

3.具有推广价值,在全省行业或者在更大的范围内具有导向性和推广价值。

(三)成果应具有效益性

1.能够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成本;

2.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时间;

3.能够改善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管理;

4.能够实现节能降耗,推动企业发展;

5.能够提升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和谐。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各单位项目承担部门向本单位管理创新归口部门申报管理创新成果。

第九条 管理创新成果采取逐级申报、限额推荐的原则,各单位由所属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提交成果推荐报告书、成果主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申报成果的经济效益数据,应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提高工效的,应科学测定,填写提高工效的数据,并简要说明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要素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管理创新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主要创造人不得多于2人,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10人;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须经本单位确认盖章后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浙江省电力行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和表彰,由协会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由专家初审把关后纳入统一发布。发布分材料发布和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对年度优秀成果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建议各单位对获奖成果给予适当奖励,标准按照本单位规定执行;本单位无奖励标准的,可参照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管理创新成果质量,结合评审专家意见,择优推荐至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参加更高层级的发布平台。

第十五条 管理创新成果应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荣誉和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以专业推动为主,各单位专业部门组织落实本专业管理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可采用纳入管理标准或规章制度,推动管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内部成果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汇编优秀成果集、召开管理创新成果发布会、交流会等形式,开展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构建交流推广平台,创新成果交流推广方式,通过协会网站平台、优秀成果汇编等形式,促进 管理创新成果交流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