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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省电力行业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开展,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 QC 小组)活动,持续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QC小组是行业广大员工围绕企业经营战略、方针目标,结合日常工作,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升公司业绩、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目的而组织起来,并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QC小组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协会企管部是QC小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推动、指导和管理各会员单位开展QC小组活动。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QC小组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业务部门参与 QC 小组活动业务指导、成果评审及交流、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活动实施 

第七条 QC小组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QC小组的组建、注册登记、活动过程管控、培训指导、成果评审与表彰、优秀成果交流推广等内容。

第八条 QC 小组的组建应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愿参加、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在本班组、部门组建,也可跨班组、部门组建。

第九条 QC小组成员人数以3-10人为宜,设组长一名,负责小组活动组织、推进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QC 小组活动课题分为“现场型”、“服务型”、“攻关型”、“管理型”和“创新型”五种类型,前四种课题类型统称为“问题解决型”。

QC小组每年应定期注册,经基层单位注册登记后报本单位 QC 小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注册年度内未完成课题目标的应在第二年度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QC 小组应在课题注册完成后一个月内制定活动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活动做好活动记录。连续半年未开展活动的小组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QC小组活动应坚持“小、实、活、新”的原则,集思广益、分工协作,按照“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置)活动程序、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正确恰当地运用统计工具。

第十三条 问题解决型课题应按照选择课题、现状调查、设定目标(指令性目标课题不应开展现状调查,设定目标后开展目标可行性分析)、分析原因、确定主要原因、制定对策、按对策实施、检查效果、制定巩固措施、总结和下一步打算等基本程序开展活动。

创新型课题应按照选择课题、设定目标、提出各种方案并确定最佳方案、制定对策、按对策实施、确认效果、标准化、总结与今后打算等基本程序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过程中如有涉及设备、装置、设施等变动的措施,需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后,应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并按照成果报告内容要求编写QC成果报告。

成果报告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成果报告所展示的活动全过程应符合PDCA的活动程序;重点突出,着重介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活动过程;条理清楚、简明扼要,以图表、数据为主,配以适当文字说明;成果报告力求规范,应使用技术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  培训指导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把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列为员工应知应会内容之一,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组织培训。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定期组织 QC 小组活动管理人员、骨干成员参加 QC 小组活动程序、工具、方法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培养建立QC小组活动诊断师人才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QC小组活动诊断师培训。

第十九条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应运用质量管理理论、统计技术和其它科学方法指导 QC 小组开展活动,特别是围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进QC小组活动,促进QC小组活动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协会及各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QC小组活动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包括QC小组活动诊断师和各业务领域专家等。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二十一条 按照逐级申报、限额推荐的原则评选优秀 QC小组活动成果。各单位应在次年2月前完成成果评审、推优和总结,协会于次年4月份组织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加各级评审的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是当年注册登记的课题,成果的有效性应经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验证,评审单位应对申报成果进行查新。

第二十三条 成果发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单位择优推荐,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由材料发布和公开发布两类。

第二十四条 QC 小组活动成果评审组评委不少于 5 人,评委应具有丰富专业技术经验,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应具有省级及以上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QC 小组活动优秀成果的评定应坚持“问题解决型”和“创新型”课题并重原则,协会组织对年度优秀成果进行通报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建议各单位对获奖 QC 成果给予适当奖励,标准按照本单位规定执行;本单位无奖励标准的,可参照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QC小组活动成果质量,结合评审专家意见,择优推荐至浙江省质量管理协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参加更高层级的发布平台。

第二十八条 QC小组活动成果应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荣誉和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交流推广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及各单位应构建成果交流推广平台,创新成果交流推广方式,通过成果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优秀成果汇编、成果发布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开展 QC 小组活动成果交流推广。

第三十条 推广成果应经专业部门评价确认,根据成果适用范围,协会及各单位组织开展 QC 小组活动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QC小组活动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可采用纳入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大修技改项目等方式组织推广实施。

第三十二条 QC 小组活动应与职工技术创新有序衔接,实现 QC 小组活动成果和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共享,共同提高成果质量。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具备专利申报条件和潜质的成果,应积极培育、引导小组开展专利申报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技术等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