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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研工作管理,实现调研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保证协会调研工作顺利实施,提高调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为电力行业的创新发展、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促进行业整体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二)深入基层、突出重点。

(三)开门开放、遵循规律。

(四)前瞻科学、开拓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调研及课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研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调研工作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构建务实、高效、综合的调研组织机构,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充分整合协会各会员单位资源,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形成纵横联合、内外合作、科学高效的调研工作机制。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调研工作领导和组织,调研部为调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配合。调研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协会调研工作计划。

(二)组织确定协会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协调、指导开展调研工作。

(三)组织协会的重点课题调研工作。

(四)牵头组织综合性调研,开展职责范围内各类调研活动。

(五)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审、报送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开展调研工作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本单位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开展协会的各类调研活动。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各类调研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重点调研课题的管理及评审。

(五)负责本单位调研成果的报送和推广应用。

(六)负责对下属企业的调研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七条 依托协会调研平台作用,邀请电力行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有关专家,为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协会根据调研工作需要,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重点课题调查,撰写研究报告,为课题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条 协会根据调研任务和人员素质结构,对调研工作成员进行培训,提高调研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课题立项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 明确重点调研课题工作目标。重点调研课题工作应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宗旨,做到有的放矢,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形成凝聚行业共识,具有同行企业发展策略的参考借鉴价值,政府政策制定的参考支撑、雏形原创价值,行业发展里程碑价值,专业发展探索总结价值等有分量的成果,不断增强调研成果的创新性、前瞻性、有效性。

第十条 重点调研课题选题应该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会员单位需求和政府关注热点问题,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的课题。

(二)根据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要求,研究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

(三)对提高电力行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较大作用,有广泛应用价值的课题。

(四)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观念,能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独到的参考思路的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重点课题立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协会根据改革与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课题任务或建议,并按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后,选择一部分带有普遍性、具有共性或当前急需研究的项目,作为协会重点调研备选课题。

(二)各会员单位可以申报负责或参与配合协会重点调研备选课题,也可以自选调研课题。经协会重点调研课题梳理整合暨策划启动会选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行文确定立项课题。

(三)政府决策部署或上级单位委托和由于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研究的立项外课题,可不受以上课题立项程序的限制,由秘书处协商同意后,追加课题立项。             

第四章   课题申报和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调研工作计划管理。协会围绕会员单位需求及政府与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拟定重点调研备选课题,调研部制定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计划,并向各会员单位发出重点调研课题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申报负责或参与配合协会重点调研备选课题或申报自选调研课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调研部进行分类梳理、沟通整合,并组织召开重点调研课题梳理整合暨策划启动会,形成会议纪要行文确定协会年度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四条 重点调研课题的具体落实和研究,采用课题项目负责人制。各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向协会调研部提交重点调研课题立项书(一式四份)。该立项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概况、课题初步论证、课题研究计划、课题成果摘要、课题经费预算、申请单位意见、专家组意见、协会秘书处意见。

第十五条 重点调研课题立项书主要审查:

(一)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施步骤是否合理和可靠;

(二)人员安排是否落实并符合要求;

(三)课题经费和其他要求是否合理;

(四)研究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加强调研工作过程管理。

(一)课题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调研工作。

(二)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跟踪调研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每月向协会调研部报送调研课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调研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和指导。

(三)重点调研课题研究中期形成初步调研成果后,协会组织召开重点调研课题交流研讨会,邀请专家对所有立项课题进行初审,提出指导点评意见。

第十七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在开展调研工作的同时,撰写调研报告,并在完成后按规定报送协会调研部。

第十八条 规范调研工作方式。协会调研工作可以灵活采取以下的方式:独立调研;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合作开展联合调研;邀请社会机构开展协作调研。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科研、信息、新闻、培训等有关会员单位的作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社会力量开展调研工作,提高调研质量。

第二十条 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政策研究机构、高校及相关企业技术科研培训中心的交流和联系,学习借鉴先进调研工作经验。 

第五章   课题经费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决策部署或上级单位委托课题、秘书处组织开展课题及各会员单位申报立项课题,在协会年度财务预算设立专项课题经费。会员单位申报立项课题,原则上经费由申报单位、企业自行解决,协会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申报立项课题,调研部根据课题经费预算拟定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经秘书处组织部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与各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点调研课题合同(一式四份),作为课题实施、进度控制、成果验收和经费监督使用的依据。协会调研课题补助经费支付,应遵循协会财务和合同管理规定,协会对各课题承担单位享有督促、检查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方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

(二)接受协会秘书处和调研部的检查。

(三)按合同规定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及时向调研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五)课题研究结束后,按要求写出研究报告等材料并接受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其第一承担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遇有重大问题,各单位意见不统一且影响课题顺利进展时,应及时上报协会,由协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课题项目组不得擅自中止合同。如出现意外情况,必须修改或中止合同,应征得秘书处同意。

第二十七条 课题委托方擅自中止合同,则应承担在合同中止前,课题承担方按合同规定所发生的补助费用;课题承担方擅自中止合同,则课题委托方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课题补助经费待各课题承担单位提交课题成果后,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一次拨付。 

第六章  课题评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完成后,协会组织召开调研成果评审总结会,邀请电力行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调研课题进行评审,确定重点调研课题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协会行文下发年度优秀调研报告表彰文件。

第三十条 重点调研课题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成果应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研究难度大,对决策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成果整体研究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明显处于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成果整体研究较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应用范围,成果整体研究基本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三十一条 调研部应将本年度内完成重点调研课题报告汇编成册,供各会员单位参考,并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推介优秀课题成果,积极做好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的转化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工作的参谋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支持将优秀调研成果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发表。选送特别优秀的调研成果至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参加评奖。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保密 

第三十三条 凡协会调研平台组织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各课题承担单位,协会享有重点调研课题转载、引用、汇编和发表的权利。未经课题承担单位许可,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涉及电力行业相关企业秘密的调研行为和调研成果发布应遵守电力行业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调研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