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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对协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协会各类荣誉实物与证件等。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按职责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并移交理事长单位档案部门存放管理。

第四条 协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收集、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在秘书长统一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协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会档案的保密工作;

(三)参加相关单位的业务培训;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档案管理要求应嵌入各业务规范与管理环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业务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第三章  收集移交

第八条 凡过去和现在的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对协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储存设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各类荣誉实物与证件等,均属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主动将需归档的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理事长单位档案部门。档案管理员须及时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十条 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以及理事长单位等规定的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藏密级档案内容,不准出卖和盗窃密级档案。

第十一条 密级档案统一由秘书长和相应档案管理员收拆登记,发送时不得以普通邮件寄发。

第十二条 密级电子档案的数据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十三条 有电子档案的计算机进行维修时,应将电子档案移存。


第五章  奖惩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者,可根据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凡违反国家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规定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档案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突出业绩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协会应给予相应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