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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会员和社会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信息公开的统筹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信息公开制度;
(二)审核和发布信息公开内容;
(三)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和评价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应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协会章程、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
(二)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等;
(三)行业统计数据、发展趋势等;
(四)协会重大活动、决策事项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方式包括:
(一)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众号、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开;
(二)通过会议、论坛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通过微信群、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渠道进行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所有公开信息必须经过协会秘书处审核,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发布,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一条 协会应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会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行为,协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