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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省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合作,根据《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因业务合作、市场竞争、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等引发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争议处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调解、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力求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行业和谐稳定。

 

第二章 争议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协会设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负责具体处理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调解委由协会理事会推选产生,成员包括法律专家、行业资深人士及协会会员代表,其中应确保有适当比例的独立第三方专家。

第五条 调解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调解申请;

(二)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三)提出调解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争议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争议处理程序 

第六条 争议处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调解委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书应明确争议事项、理由、证据及请求等。调解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争议双方。

(二)准备与调查:调解委受理申请后,应指定调解员负责案件,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三)调解会议:调解委应适时组织调解会议,邀请争议双方参加,听取双方陈述,引导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调解会议可多次举行,直至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失败。

(四)和解协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委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五)调解失败:若调解不成,调解委应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告知争议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 

第七条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及调解员应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 调解员应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接受争议双方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依据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