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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电力行业质量管理,提升电力服务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与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旨在规范会员单位在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及客户服务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三条 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会员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促进电力行业质量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 质量检查原则
第四条 公正性原则:质量检查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部干扰,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全面性原则:质量检查应覆盖电力行业的全链条,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电、配电、供电服务及环保等方面。
第六条 预防性原则:质量检查应注重预防,通过提前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持续改进原则:鼓励会员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质量检查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电力生产质量:检查发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维护记录、能效水平及环保排放指标等,确保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电网运行质量:评估电网结构、稳定性、供电可靠性及故障恢复速度等,保障电力传输和分配的安全与效率。
第十条 供电服务质量:考察供电企业的客户服务流程、响应速度、投诉处理机制及用户满意度等,提升用户体验。
第十一条 环保与节能:检查会员单位的环保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控制及节能降耗措施,推动绿色电力发展。
第四章 质量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计划:协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会员单位需求,制定年度或季度质量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通知准备:提前向会员单位发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标准及要求,会员单位应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组建专业检查小组,按照既定计划和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五条 反馈整改:检查结束后,向会员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会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复查验收:协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七条 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质量管理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 对在质量检查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行业标杆。
第十九条 对多次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整改不力的会员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参与协会活动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