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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电力行业自律,规范电力企业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监督会员单位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第二章 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电力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电力服务。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提高电力供应质量,并严格执行电力价格政策,公开透明收费,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供电服务,优化供电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供电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恶意低于成本价格抢夺市场份额。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电力行业技能水平。

 

第三章 自律惩戒措施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监督会员单位遵守情况,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自律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参与协会活动、取消会员资格等,具体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

第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依据本制度进行自律惩戒: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或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电力价格政策,违规收取费用的;

(三)供电服务质量低下,引起用户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环保意识淡薄,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或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一条 自律惩戒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作出惩戒决定、送达惩戒通知书等环节。

第十二条 协会在收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十三条 协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听取被惩戒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惩戒决定作出后,协会应及时将惩戒通知书送达被惩戒单位,并视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监督与改进 

第十五条 协会应定期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协会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协会应不断完善本制度,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