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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的权威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各类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证书、法人登记证书等。

第三条 证书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证书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证书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应由协会秘书处安排专人妥善看管,证书正本应悬挂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第五条 会员证书及其他证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通过现场颁发、邮寄或其他方式发给各会员单位。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书,并严格按照证书的用途使用。持证人在使用证书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证书;

(二)出借、转让证书;

(三)使用过期或作废的证书。

 

第三章  证书变更、补发与注销 

第七条 持证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协会申请变更证书内容。

第八条 证书遗失或损坏时,持证人可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注销或收回证书:

(一)持证人主动申请退会;

(二)持证人不再符合持证条件;

(三)持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协会将定期对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使用、注销证书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