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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有效规避风险,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含印章主要包括:协会印章、协会秘书处印章、协会党支部印章、各专委会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部门、各专委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协会会员部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协会需要确定印章的种类、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和归档、销毁;备案登记印章印模;制定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协会印章管理职责分工:
(一)协会会员部负责保管使用协会章、协会秘书处章。
(二)协会企管部负责保管使用协会党支部章。
第六条 协会各专委会负责本专委会印章的管理。
第三章 印章制发
第七条 协会各类印章由会员部统一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制发流程
(一)刻制各类印章应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不得到私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二)刻制印章或因印章磨损等原因需更换印章的,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启用文件由会员部发布,启用日期以文件印发日期为准。未印发启用印章文件,所刻制印章不得使用。如更换印章,启用新印章时废止旧印章。
第九条 印章名称和印文
(一)印章刻制必须以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等文件为依据,印章名称原则上采用机构全称。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以适当采用规范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汉语简化字。
第十条 各部门、各专委会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印章严禁带出单位。如确实需要带出,必须经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两人及以上(含印章保管部门至少一人)共同携带外出。
第十二条 使用协会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附件3),用印事由、用印种类和用印数量需详实填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使用协会章、协会秘书处章、协会党支部章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直接用印:
(一)协会正式发文。
(二)表彰先进的奖状、证书,凭协会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用印。
(三)因工作需要使用协会章的合同或协议,凭合同或协议审批单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审批单或佐证材料,由印章保管使用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印章不得在空白的报表、审批表、登记表、奖状、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稿纸上加盖,除制作电子印章、银行鉴印留取印模外不得在空白处用印。
第十六条 使用印章印模需填写印模借用审批单(附件4),经领导审核同意借出。经办人对印模的印制、扫描、拷贝、销毁进行全程监护,确保印章印模的安全、规范使用,严禁私自留存,严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用毕后立即归还。
第五章 印章废止及归档
第十七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应交回会员部及时废止。
第十八条 印章废止后,即失去原有法律效力,不得再作为现行单位职权或活动的凭证使用。
第六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按照印章制发流程刻制实物印章后,印章使用保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作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应当具有与实物印章一致的规格、样式。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应对制作的电子印章负责,指定专人保管,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应与存储使用相应电子印章的系统运维单位约定保管责任,严禁其向其他单位或人员授权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保管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流程一致。需要盖章的电子公文或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加盖电子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载体丢失或者损坏时,应立即向会员部报告,重新申请制发电子印章,同时注销原电子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撤销或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将电子印章移交会员部进行注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用印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将印章遗失的,应立即向会员部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原印章,再办理重新刻制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印章刻制申请单
2.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印章启用、废止移交登记单
3.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用印审批单
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印模借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