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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防控风险、严谨细致、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合同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主要负责遴选合同对方当事人并审查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组织合同起草、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发起合同审核会签流转并负责完成合同签订流程等。
第五条 协会外聘法律顾问(律师)负责对方当事人确定程序、会签流程及合同文本的法律把关,提前就合同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在相关流程表上签字。
第六条 会员部(财务)主要负责审核资金是否纳入预算、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办理合同款项收支、票据开具与税费缴纳等事项,对合同履行实施财务监督。
第七条 协会其他各专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共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第三章 确定合同对方
第八条 按照“梯度分档、标准清晰、公平效率、会员优先”原则,依法合规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自行组织或依法委托招标咨询机构,公开进行招标后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 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自行组织或依法委托招标咨询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 在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时,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选入选。
第四章 合同会签与签署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进入流转会签前,先将合同文本发法律顾问审核,审核、修改后再由承办人发起会签流转。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选择合同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强制适用的文本、行业参考性示范文本、合同参考文本、其他合同文本”顺序选择。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涉及商标、专利、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软件、数据库、拓扑图等)、其他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象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协会有关规定约定知识产权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涉及国家或协会保密信息、协会重要资料等,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责任承担方式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事项性质、对方当事人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由承办部门填写审批单发起,先后送会员部(财务)、外聘法律顾问会签后,送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别审核和审定。
第十九条 合同审核及审定意见一致后,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批并签署,合同签署后加盖协会公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并及时督促其他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转让、解除事宜的,承办部门应负责与合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原则上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
第二十三条 发生合同争议的,应先行协商解决,能够达成一致且对合同进行修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交由档案部门归档保管。协会未设专职档案管理前,先由各部门暂行保管。
第六章 奖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在合同管理中做出下列重要贡献、突出业绩或管理创新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一)获得国家、行业或全省合同管理表彰的;
(二)在合同管理方面进行创新且富有成效的;
(三)其他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损失的,应责成承办部门及时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流程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合同履行不当的;
(五)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六)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
(七)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损害协会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时,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