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首页> 关于协会> 规章制度

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先进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总结和表彰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在电力行业相关领域的优异业绩和突出成效,协会决定组织开展先进会员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协会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员工。

第三条 先进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分类及专项业务设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分为综合先进和专项先进两类。

第六条 综合先进是指对协会各项工作总体完成较好,分“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专项先进是指在专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分“ xxx先进会员单位”、“xxx先进个人”。

第七条 专项先进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政策研究、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技能创新、全面质量管理(QC)、电力标准化建设、课题调研、电力企业文化建设、电力信用体系建设、电力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各类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初审名单通过如下方式产生:

(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根据年度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推荐范围包括各自单位及各级隶属单位;

(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九条 先进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先进会员单位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推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为协会及行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4.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行业相关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和重大成果,具备较强的支撑引领作用。

5.近两年来,无失信记录。

(二)各类先进个人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遵守电力行业协会章程、决议和约规,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在广大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2.热爱协会事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高质量完成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任务,表现突出并为协会与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3.紧密结合当前电力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增强创新能力,并在实践中取得重要成就、形成重要成果,促进企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4.热心服务于企业,维护企业利益,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人员素质,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

6.诚实守信,近两年无任何个人不良记录。

第十条 专项先进的申报可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各专项业务的业绩程度增补相应条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以及专业评审组。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是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领导机构。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工作、审定评选方案和评选结果、协调解决评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简称“评选办”),评选办设在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评选方案和评选办法、具体组织评选工作、负责公示期间相关异议处理等。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简称“评审组”)是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专业机构。协会相关部门对口业务范围成立若干评审组,成员由协会内部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各业务范围申报条件;对初审合格的推荐材料进行专业评价;提出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专业评审结果建议名单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包括评选办初审、评审组专业评审、评委会审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 初审。评选办针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材料分别按照业务范围提交各评审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评审组根据专业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业评审结果。必要时评审组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核查。

第十八条 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评审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会成员同意,审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公示。评委会审定的评选结果在协会官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选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或匿名的异议,不予受理。评选办受理异议后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复评,并向评委会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评委会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由协会公开发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先进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协会颁发奖牌、证书,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与展示。

第二十三条 获奖的先进会员单位或先进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荣誉,并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申报本奖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申报表.docx

2.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先进个人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