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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新产品新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为落实国家“双碳”目标,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推动会员单位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浙江省电力行业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相关产品、技术。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1.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会员单位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协会提出评价申请的,应按照本办法组织进行评价。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的评价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评价意见是获得相关活动奖励与推荐的依据。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协会每年3月底收集会员单位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评审计划。

第七条 会员单位申请新产品、新技术评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会员单位申请评价新产品和新技术,需按统一表式填报《新产品新技术评价申请书》(附件1),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评价的全套技术资料:

(一)评价工作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六)产品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或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经济效益分析及投产条件报告;

(八)环境保护措施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九)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的新产品检测报告;

(十)对填补国内空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四章  评  价 

第九条 收到评价申请后,协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料料审查。申请资料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评审,或退回报送单位补全。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才可进入评价环节。

申请资料需具有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进行检测分析的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第十条 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小组,通过会议或现场考察的方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评价专家小组成立资料组,根据新产品、新技术的申请资料给予评价;必要时成立现场测试组,对申请资料中涉及的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等过程进行现场考察验证,最后综合作出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小组原则上为单数,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电力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与本项产品或技术直接相关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加测试专家小组或评价专家小组。

第十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产品结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国内或省内首次试制试产成功,作出评定;

(五)对产品在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或在改进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和产品的技术水及其实用价值,作出评价;

(六)检查试产或投产的必备条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通过评价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协会出具《新产品新技术评价意见》(附件2)。协会根据需要将参与评价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资料汇编成册,或拟组织优秀产品展销会等方式,供各会员单位交流学习。对特别优秀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推荐至国家能源局、浙江省政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参加评奖。

第十四条 建立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持续动态评价机制。对已完成评价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进行保持动态跟踪,关注产品和技术在市场应用情况,与当年新产品、新技术一起参与评价,并根据状态变化进行评价确认,更新原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产品新技术评价申请书.docx

          2.新产品新技术评价意见表.docx